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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2025年普通高考考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临时管控公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4 16:13:00    

为加强漯河市2025年普通高考考试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控,严密防范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对高考考试进行干扰破坏,切实维护漯河市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漯河市公安局决定,自2025年6月7日0时起至2025年6月9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漯河市部分空域内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开展“商业、娱乐、试验、比赛、航拍”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飞行区域:以下单位为中心的半径1公里范围。

漯河高中南校区(东经114.02684,北纬33.56899)

漯河实验高中(东经114.03153,北纬33.5692)

漯河第二高中(东经114.05568,北纬33.57024)

漯河市外语中学(东经114.0419,北纬33.56717)

漯河高中北校区(东经114.01611,北纬33.60897)

漯河第一中专解放路校区(东经114.04328,北纬33.58972)

漯河第五高中(东经114.0053,北纬33.59927)

漯河第四高中西校区(东经113.98291,北纬33.59011)

郾城实验中学(东经113.98253,北纬33.58867)

舞阳第一高中(东经113.59143,北纬33.44304)

舞阳第二高中(东经113.59066,北纬33.44715)

临颍第一高中(东经113.91892,北纬33.82596)

临颍第二高中(东经113.95693,北纬33.81058)

临颍第三高中(东经113.94611,北纬33.81996)

临颍南街高中(东经113.95675,北纬33.80506)

二、禁止飞行的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动力悬挂滑翔、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实施管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管理,严格落实管控规定。因宣传、医疗、气象、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6月6日前,向漯河市公安局申请,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后(电话:0395-5860705),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四、实施管控期间,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严禁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飞区域内禁止放飞“孔明灯”。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或未经批准飞入禁飞区域的,公安机关将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公告

漯河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