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结束三十日内可要求违规旅行社办理退货退款,《贵州省旅游条例》8月1日起为旅游者护航
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近期修订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七十二条,施行后将更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通过的《条例》对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范,涵盖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旅行社、交通运输企业等。要求旅游经营者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住宿、餐饮、出租车(网约车)等的价格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超出明示价格涨价、串通涨价或者实施价格欺诈。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垫付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委派未取得有效导游证、未依法变更执业信息的导游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组织旅游者前往无合法证照的购物场所购物;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者订购不合格产品和服务。
此外,《条例》对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权利方面,比如: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个人隐私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义务方面,比如:遵守旅游安全规定;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记者: 严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