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加快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等淘汰更新 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等8种情形不予补贴
7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该厅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明确到2025年12月底前,完成中、重型货车总淘汰的70%,基本完成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任务;2026年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依据方案,我区将推行自愿淘汰与差别化补贴相结合的政策,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将需要报废的老旧货车(机械)淘汰更新,且报废货车(机械)须交由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处置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废更新。
政策明确了补贴范围及条件: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登记或生产时间要求,即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汽油和柴油货车,201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气货车,已开展编码登记的工业企业2010年9月30日前生产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等。需淘汰货车不含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实际排放阶段以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或机动车环保网等查询结果为准。新能源车(机械)替代补贴范围包括纯电动、氢燃料电池车(机械)。同时,8类情形不予补贴,包括已达到报废年限或距离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合格标志的、无法提供报废拆解证明或出口证明等。
按照政策,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要求争取中央大气资金移动源污染治理项目补贴资金,公布并落实各地国三及以下非营运中、重型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的具体时间和要求,车主应在各地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我区各地要建立透明化补贴机制,设立联合办公窗口,提高审核服务效率,并引导重点用车单位老旧货车(机械)主动淘汰更新,形成示范效应。
为保障政策落地,我区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抽检重点行业大宗物料运输通道、仓储物流、工业园区等区域的车辆排放,加强对冒黑烟、超标排放货车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住建部门做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未编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退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中、重型货车运输监管,加大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货车执法打击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加大对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查处力度,对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商务部门则加强对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规范资质企业拆解行为。(宁夏日报记者 李锦 实习生 王雨霏)